(2024)苏0106民初760号
南京嘉懿馨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恒隽物流有限公司诉南京嘉懿馨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夏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举证材料、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