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972号
王语欣、蔡冬桂:
本院受理张小晓诉王语欣、蔡东升、蔡冬桂生命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