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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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岩与被告南京小资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王信伟、李南、江洪,第三人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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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5402号

王信伟、李南、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岩与被告南京小资科技有限公司、李利、江苏乾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王信伟、李南、江洪,第三人南京永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苏0106民初154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郭岩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