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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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运芝诉被告南京羽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袁风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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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1938号

南京羽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袁风萍:

本院受理胡运芝诉南京羽毅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袁风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