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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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志兵诉被告南京德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4-08
浏览次数:481

(2024)苏0106民初3236号

南京德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志兵诉南京德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吉、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