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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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闵凯诉王海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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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5639号
王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闵凯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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