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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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被告刘顺华、第三人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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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710号

刘顺华: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顺华、第三人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