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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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滨生诉被告南京则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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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865号

南京则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滨生诉南京则天大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