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这有针对6-12岁孩子的英文课程,有需要吗?”“XX学生家长,诚邀您试听我们的课程,报班立减200元……”明明自己从没听过这家教培机构,怎么会收到推销电话呢?到底是谁泄露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案情速递
小王和小徐是两家教培机构的员工,两人因工作而相识。2019年12月,为拓展业务、提高业绩,两人共谋交换学生及家长的个人信息,用于各自机构的招生工作。随后,两人便开始收集各自掌握的本机构内部学生家长信息,包括学生年龄、年级、姓名,家长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2019年12月15日,小王将含有上述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小徐,经去重后共计22000余条。作为交换,小徐亦将其在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期间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小王,经去重后共计17000余条。掌握了更多的“新鲜”资料后,两人便开始通过电话进行课程的“精准营销”。
“电话没完没了地打,真是让人心烦!”经市民举报及提供线索,“骚扰电话”幕后的推手终于浮出了水面。小王和小徐被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请公诉。
交换各自掌握的公民信息,
也构成犯罪吗?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徐某虽未直接出售获利,但其为了扩展业务、提高业绩,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家长信息与其他关联行业人员交换共享,严重威胁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出售获利作为入罪条件,被告人王某、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的信息数量已达到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为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王某、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及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及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育培训、酒店等行业因职业特点,方便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个别员工为谋取个人利益,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
法院提醒,市场主体在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手段和目的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商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其在使用过程中仍然受到国家有关规定、用户协议等限制,不能随意使用。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除非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