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手机卡
自己还没用过
却已在各大APP显示“已注册”?
到底是谁动了手脚?
案情速递
2021年3月至7月,小张担任某科技公司配送员,负责给辖区内的通信运营商客户送卡、选号、激活等工作。期间,小张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通过微信群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软件账户。截至案发,小张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74元。到案后,小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庭上,小张表示很懊恼——
“是我法律意识弱了,觉得干这活简单、来钱快,却没考虑到后果。”
“听说这些注册的账号不少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哎,真不该啊……”
“手机号码+验证码”
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不仅可以指向被窃取个人信息的特定的自然人,通过相应接收信号基站的位置,还可以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确定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当时身处何地,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担任科技公司配送员的履职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软件账号以此进行牟利。案涉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特征,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综上,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张某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退出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手机号码不但是传统意义上的联系方式,而且往往作为注册账号,与银行账户、社交账户等软件绑定,是特定自然人在网络空间的映射,具有较强的专属性。经过实名登记后,手机号码搭配验证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手段,与用户身份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公民个人信息因涉及公民人身、财产隐私,极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非法交易等方式,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如小到用于网络商铺的虚假刷单,大到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这些行为,也在时刻威胁着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的处理不仅严厉打击了利用非法手段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亦打击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带动其他下游犯罪的行为,切断其与下游犯罪的链条,给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第十二条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