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与人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可因一时冲动,就将他人财物作为发泄情绪的工具,实为不明智之举。原本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民事纠纷,却因未理智处理演变为刑事案件。近期,鼓楼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年3月,李某驾驶一辆货车,欲从货场入口处逆行驶离该货场,与正准备进场的另一辆货车相遇。李某趁该车驾驶员张某下车找货场工作人员交涉时,私自将对方车辆移位,被发现后二人发生争执,言语激烈。争执后,李某心生不满,看到对方车辆仍停在一边,便故意挂到倒车挡启动,用自身车辆车尾撞击对方车辆车头,致对方车辆保险杠、大灯、车门等部位损坏。后检察机关以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所在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营运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现场证人证言与被告人李某供述、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因未经张某允许私自挪车,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同时,结合李某谎称因拒接电话而发生撞车、现场监控视频中李某撞车后的神态等,可以认定李某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综上,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为6228元,故认定车辆维修费为6228元;另结合车辆损坏情况、停运天数,参照行业收入标准,酌情认定营运损失为1800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公司车辆维修费6228元、营运损失18000元,合计24228元。
典型意义: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也是成年人的基本素养。本案中,被告人因与他人产生言语争执,为泄愤驾驶机动车对他人停放车辆进行撞击,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为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害人害己又获刑。法官提醒,多一分心平气和,少一分冲动暴躁,切勿一时意气用事,给自身留下一段人生污点。
(供稿:刑 庭 吴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