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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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雪刚诉被告施俊、周瑾、赵唯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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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5395号

赵唯昳:

本院受理许雪刚诉施俊、周瑾、赵唯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许雪刚损失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