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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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解兰飞与被告宋兰花、郑世戚、郑凌,第三人咸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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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2212号

宋兰花、郑世戚、郑凌:
本院受理原告解兰飞与被告宋兰花、郑世戚、郑凌,第三人咸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