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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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立武诉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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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5166号

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

本院受理黄立武诉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1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立武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程剑凯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江苏沃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程剑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