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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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美邦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武杰、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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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5232号

邵武杰: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美邦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武杰、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邵武杰、陈建立即向原告退还房屋租赁保证金80000元、2023年8-9月租金48816.6元,共计128816.6元;2、恳请法院判决被告邵武杰、陈建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万元;3、恳请法院判决被告邵武杰、陈建退还原告垫付的保洁员工资和物业疏通费共计4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邵武杰、陈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