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409号
南京语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孙爱萍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6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语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爱萍劳务费6000元;驳回原告孙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南京语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