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8722号
上海贤俊实业有限公司、黄文圣:
本院受理赵永诉黄文圣、上海贤俊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淞花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圣、上海贤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永劳务工资16000元;二、被告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