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7126号
臧志超、陈丽:
本院受理张进进诉臧志超、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7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臧志超、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进进偿还借款本金695742元,并支付利息(以5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1374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0757元,由被告臧志超、陈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