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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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王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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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7330号

王倩云:

本院受理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王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7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倩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本金28029.41元,并按照年利率14.6%支付本金28029.41元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保全费50元,合计722元,由被告王倩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