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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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伯堂、沈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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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2384号

朱伯堂、沈佳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伯堂、沈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令被告朱伯堂立即归还剩余贷款本金212359.36元(截止至2023年6月7日)、利息(含罚息):7301.55元、复利:170.86元,合计:219831.7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沈佳明对被告朱伯堂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伯堂、被告沈佳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