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2383号
刘霞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霞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79191.52元,并承担截止到2023年8月1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4490.52元、复利66.76元,共计183748.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8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