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69号
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红山、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与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红山、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红山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