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2680号
章利林、王保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章利林、王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商业贷款本金4964.66元及利息22.76元、罚息142.06元、复利2.64元(后续罚息、复利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二街488号嘉顺时代广场3幢2401室)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