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709号
郑海雁: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云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