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6101号
韩仁:
本院受理张金顺诉韩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6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韩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金顺支付工程款84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