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5043号
孙一弘:
本院受理南京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诉孙一弘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0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孙一弘对(2020)苏0106民初8038号民事调解书项下连云港升一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南京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0.5元,由被告孙一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