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3163号
江苏东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牧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义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