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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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标与被告王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2
浏览次数:566

(2023)苏0106民初19700号

王圣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标与被告王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9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标货款178500元及利息(以17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日止);二、被告王圣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标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被告王圣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