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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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钟、苗晶晶、王传祥、钟文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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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177号

王传祥、钟文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钟、苗晶晶、王传祥、钟文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钟、苗晶晶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824813.01元及违约金(以1824813.01元为基数,按照毎日0.04%为标准,自2023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王钟、苗晶晶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人民币22705.98元;3、依法判令被告王钟、苗晶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4、对于上述诉讼请求及本案诉讼费用,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王钟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8号7幢一单元602室的抵押物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依法判令被告王传祥、钟文娟对被告王钟、苗晶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