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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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宁与被告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案判决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6
浏览次数:552

(2023)苏0106民初16003号

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宁与你及被告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