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9717号
王如建:
本院受理南京金桥装饰城骏岩木业经营部诉王如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9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如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骏岩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1332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骏岩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