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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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琼诉被告郭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2-22
浏览次数:157

(2023)苏0106民初18709号

郭毅:

本院受理王琼诉郭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