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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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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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210号

徐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徐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赔偿款211933.3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21193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