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150号
王良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支行诉被告王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35000元、利息11981.26元(截止到2023年5月19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