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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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晓雅与被告陈昉晔、南京力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天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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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943号

陈昉晔:
本院受理原告谢晓雅与被告陈昉晔、南京力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冯天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