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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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祥朋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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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424号

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道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祥朋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