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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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淮区玖晟黄金珠宝商行诉被告周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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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071号

周炳兰:

本院受理秦淮区玖晟黄金珠宝商行诉周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