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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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南京佩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