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6508号
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根喜、王勇:
本院受理何盈盈诉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根喜、王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6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盈盈343700元;二、被告王根喜、王勇对被告南京金之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盈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