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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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阮明智、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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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3号

阮明智、张侠: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阮明智、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商业贷款本金520458.13元及利息16070.41元、罚息715.1元,、复利375.39元(后续利息、复利与罚息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照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64号402室)在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