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7085号
薛昆仑、高昶:
本院受理谢军诉薛昆仑、高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7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谢军持有的江苏京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5%股权中的45%、4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变更登记至薛昆仑、高昶名下;二、驳回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薛昆仑、高昶负担,公告费300元,由高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