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951号
胡蓝、江苏森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胡蓝、童朝敏,第三人江苏森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胡蓝在未出资900万元范围内、被告童朝敏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江苏森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3)苏011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欠付原告南京霖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9元、减半收取3369.5 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739.5元,由被告胡蓝、童朝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