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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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伯仲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辉、宗文、南京君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王新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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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4867号

张俊辉、宗文、南京君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王新武:

本院受理南京伯仲贸易有限公司诉张俊辉、宗文、南京君友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王新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