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248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平与被告程正茂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