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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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陈旭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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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4078号

陈旭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陈旭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4年1月16曰的欠款本金70000元,利息2457元、复利32.29元,本息共计72489.29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白领通分期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