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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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孙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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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4309号

孙文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孙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文荣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及利息4805.25元和罚息4914.53元(计至2023年12月7日),并支付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