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3501号
刘尤庆: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尤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5536.58元、期内利息164.0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