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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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诉被告王晨、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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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4330号

王晨、王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诉被告王晨、王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4831.4元、利息5762.64元、罚息101.47元、复利88.96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1日),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本金264831.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762.64元为基数,分别按罚息年利率4.395%计算);2、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958号水岸明珠公寓01幢917室”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与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有应付款项;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