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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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叶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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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3495号

叶佳: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叶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佳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04871.31元,其中本金7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为4871.31元(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自2023年12月6日起按原、被告合同的约定算至实际清偿日);2、原告有权以被告叶佳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小杨村01幢204室不动产【宁房权证秦转字第36746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前述债权及相关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