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6686号
南京乐游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涛:
本院受理潘晖诉南京乐游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